释义 |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就是由信访人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受访的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受理后,出具答复意见书,信访人受到答复意见书看完以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查,当然,信访人必须有合理的信访理由,提供相应的依据,并且要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上一级行政机关接到申请进行复查后,给出复查意见,如果信访人还是不满意,还可以向再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同样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如果还是不满意,针对同一事项同一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了,程序结束。越级上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信访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只是越级上访,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可以对上访人采取拘留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