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有抵押权房产的过户如何处理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的房屋可以转让,但需通知抵押权人,不损害其权益,用款清偿债务。受让人注销抵押后可办理过户登记。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关应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条件,核准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有抵押权房产的过户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的房屋可以转让,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转让房屋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抵押债权。受让人注销抵押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材料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的房屋可以进行转让,但在转让前需通知抵押权人,并确保不损害其权益。转让所得款项应用于清偿抵押债权。受让人在注销抵押后可办理过户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登记机关应进行审查,并核准符合条件的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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