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程序 合同订立有哪些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 一、要约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之间的区别 关于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即使别人做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愿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包括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对象不同。大部分要约都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往往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 三、要约邀请和要约产品,有什么不同?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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