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基数不申报可以吗? |
释义 | 1、社保基数不一定可以不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用人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否则可能会收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一、用人单位申报社保基数后可以获得缴费通知单吗?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基数后不一定可以获得缴费通知单。只有是同时满足以下规定,才可以获得缴费通知单,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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