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加班 工资计算方法 为:法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 =月工资基数÷2 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200%×加班天数。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 20.83天和2 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新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做出调整为: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 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