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如何办理曾用名 |
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办理曾用名手续为:1、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2、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治安大队审查;4、治安大队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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