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确定拍卖房地产的底价是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会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人应保守秘密。 二、拍卖的鉴定和评价对拍卖不动产进行鉴定和评价是拍卖前的第一个准备,评价不动产的评价必须由不动产的评价师进行,对评价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的房地产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四,确定拍卖日期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审查竞争者资格参加房地产拍卖的竞争者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六,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七、组织拍卖实施拍卖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员、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督员和协助拍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八,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争者竞争价格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格,竞争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九、拍卖品的权利交给房地产成交后,拍卖人立即支付,完成拍卖房地产的权利转移。买方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收到房地产权转让证明后,取得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