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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拆房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和《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安置速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房票概念
    (一)房票。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三)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四)实施范围。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统一奖补政策
    (六)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计算后,给予货币化安置权益15%以内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征收人可根据征收项目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再次选择房票安置的权利,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计算后,给予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权益5%以内的奖励。非住宅类房票安置奖励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
    (七)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区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选择在征收片区认购政府定价的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套型面积按应安置面积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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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