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
释义 |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主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会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其调整范围有: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典型的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诈利诱为特征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抽奖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等最为突出。这些行为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已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规制和予以制裁实属当务之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二、根据相关规定虚高价格违法吗 虚高价格不一定违法,违不违法和价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看经营者有没有下列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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