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形式。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时,既可以直接在劳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进行约定也可以另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保证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清楚。 2、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公司不同发展时期或员工在不同岗位上的保密义务不尽相同,因此双方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特别对于核心技术岗位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进行特殊保护。 3、应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法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否则,就会过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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