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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有什么要求
释义
    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及法律效力。背书栏位置事先印制好,背书人需签章并记载日期。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但需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受让人以连续背书票据证明合法权利人身份,并可主张善意取得。转让限制包括不得转让字样、完整转让、无条件背书、附有委托收款字样等。拒绝承兑、付款或超期的票据不得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转让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结语
    背书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通过在票据背面填写转让文句并签章,背书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票据债务人同意或通知。转让人在转让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转让能够给受让人提供更强的权利保护,包括证明合法权利人身份、切断前手对人抗辩、主张善意取得等。然而,背书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如不得附条件、不得转让部分金额等。背书转让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进行,否则背书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三条 【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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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