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法中转化犯的八种情形是: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