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诈赌没有当场抓住怎么定罪 |
| 释义 | 1.如果赌博没有当场抓住,被同伴供出,在口供的证据下执法机关一样可以依据进行处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处罚。 “诈赌”是行为人以赌博为幌子,通过形似赌博的行为实施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诈赌”行为究竟是欺诈性赌博还是赌博性诈骗,必须准确届分两者的区别。 欺诈性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作为一种射幸行为,其输赢的结果是具有偶然性的,行为人为了营利也会通过诱骗他人参赌或者在赌博过程中采用“出老千”等作弊欺诈手段来提高取胜概率。 赌博性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会采取形似赌博的方式,伪装成偶然性的赌博从而不法取得他人财物。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欺诈性赌博要求具有营利目的;而赌博性诈骗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欺诈性赌博中赌博的输赢必须取决于偶然事实和个人赌博技艺,即使通过一些作弊欺诈手段诱惑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或者提高赢的概率,但赌博的输赢并非行为人所能控制;而赌博性诈骗中的行为人是通过暗中串通、弄虚作假手段能够实际控制、左右所谓赌局,可以做到只赢不输或者以小输作套诱使大赢,使他人基于“输”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所以说“诈赌”就是诈骗,如果行为人“诈赌”后又通过言语威胁、喇叭喊话等软暴力手段索要赌债又该如何定罪?实践中往往存在诈骗行为与威胁恐吓行为交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和恐惧心理交织的复杂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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