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每位居民或家庭同期只能选择1名签约家庭医生,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各地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和慢性病治疗定点范围,满足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费用结算需求。需医保基金支付的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基层开展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签约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