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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有哪么
释义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
    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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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