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婚前的财产,离婚后别人可以分割吗 |
释义 | 首先,要明确婚前财产是什么。我们把婚前财产分为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通常情况下,婚前的财产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离婚时具体分割方式要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房子是全款购买或者已经还完贷款,那么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由共同还贷的行为,虽然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之后的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所以总体来说婚前个人房产是不需要分割的,除非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对于该部分由登记一方给与一定的折价款,但依然不影响婚前房屋的性质。 温馨提醒,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租金,此时离婚时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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