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二手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在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中,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达成协议,由农行北京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农行北京市分行在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时,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比例为1比1。例如,申请10万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占5万元,商业贷款占5万元。 商业贷款已经在以前的栏目中介绍过,现就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对象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和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 (2)申请人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3)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4)申请人所购房产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 (5)所购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6)提供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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