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装修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原件2份。 4、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5、装修房屋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6、装修前和装修后的现场勘察报告。 7、个人装修申请(其中包括:房屋坐落位置、面积,装修总费用、装修时间等)原件2份。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步骤 1、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2、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贷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3、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4、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5、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 6、贷款发放。借款人需持《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二、贷款条件 (一)缴存人足额正常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以装修房产作抵押; (三)装修前和装修后需进行现场勘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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