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为何要贴封条 |
释义 | 贴封条属于民事执行范畴,由法院作为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执行。这一行为可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在符合一定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包括申请查封人撤回查封申请或放弃债权、债务已经清偿、查封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查封人或债权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债、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提供担保且查封申请人同意、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产的情况,以及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况。 法律分析 贴封条在法律上等同于实施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措施,属于“民事执行”范畴。这一行为具有以下涵义: 一、由国家机关执行,在我国,法院是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 二、包括查封在内的民事执行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三、查封等民事执行需要由债权人的申请; 四、查封等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五、查封等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程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一:申请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二:债务已经清偿的; 三:查封的财产变卖不成,申请查封人、债权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债的; 四: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提供担保,经过查封申请人同意的; 五: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产的情况; 六: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况; 结语 贴封条属于民事执行范畴,由法院作为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执行。这一行为包括查封在内,旨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查封等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例如申请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请或放弃债权、债务已经清偿、查封的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查封人或债权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债、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提供担保且经过查封申请人同意、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产或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撕毁封条触犯法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规定,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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