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威住房公积金提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提取分为租赁提取以及买房提取,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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