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看守所手机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反看守所监规,会被加戴械具、严格监控。 进看守手机怎么处理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手机作为犯罪工具,则会予以没收,经法院判决后上交国库。若手机不作为犯罪工具,将会由办案单位或者看守所代为保管,在合适的时间通知家属领回或者出所时发还。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可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各种物品、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予扣押。 二、看守所的职能是什么 看守所的职能如下: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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