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的; (三)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