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面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非法组织卖血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却仍然实施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是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即违反血液制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擅自策划、动员、拉拢、联络、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既包括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也包括擅自设立血浆采购点,组织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浆采集。非法组织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因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情形,比如在组织他人卖血活动中,因超量卖血或者因疾病不能抽血的人卖血,到导致卖血者身体健康被严重损害甚至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组织买血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须同时由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他人出卖血液具有组织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够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