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贷款如何提出贷款申请,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一、借款人贷款如何提出贷款申请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自1996年8月1日起实行的《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人的限制如下: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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