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都有什么 |
释义 |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骗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偿还个人债务的,应当定为贷款诈骗罪; 3、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的,应当定为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上没有归还,就要进一步调查不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无法归还,就应该定为骗取贷款罪。 一、三方面准确认定骗取贷款罪 一是注重审查资金的来源。一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一就体现在资金来源方面,委托方、银行、借款人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一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金是委托方的资金,银行仅收取手续费而已。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行为并非侵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入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但倘若委托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则可以用骗取贷款罪进行评价。 二是注重审查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无其他严重情节。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如果没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自然不会危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7条明确,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可见,“未造成损失”和“已造成损失”的都存在可立案情形。 三是注重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近年来,银行创新业务种类繁多,特征各异,因此,遇到此类案件时仍应个案分析,要准确界定业务性质,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指出的是,在准确界定银行创新业务性质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通过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根据不同情况准确定性,不宜仅因产品性质就一概认定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等。如果行为人虽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但其提供的抵押物及出质股权均真实有效,资金也系用于归还公司债务,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会坐牢吗 正常的贷款包括“网贷”都不会“坐牢”,贷款诈骗或者骗取贷款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将会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包括网贷。此时,如果诈骗的贷款金额达到二万元,行为人将构成贷款诈骗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骗取贷款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网贷。如果骗取的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虽不足100万元但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将构成骗取贷款犯罪,最高可以被判处7年徒刑。上述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还钱”的想法,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钱”,自始至终没有归还的打算。骗取贷款罪的本质在于以虚假的材料欺骗银行从而获得贷款的发放,并不打算“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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