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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在变化起诉主体以后属于重复起诉吗
释义
    

法律主观:
    


    1、原告起诉的 被告不适格 ,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 裁定驳回起诉 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 无正当理由 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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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