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标的指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