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止贯穿于行政诉讼各个阶段,它不仅能够保障诉讼活动程序正常,还能够确保诉讼活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目的。 行政诉讼法 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 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些需中止的事由是: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法律客观: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诉书(诉状),申诉书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