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