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