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构疫情防控码申请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搜索按键,打字输入“智慧人口服务”,点击搜索到的“智慧人口服务”,点击关注公众号,画面进入公众号; 2. 点击屏幕下面的“信息登记”按键,点击“单位信息自助登记系统”,画面变为信息录入画面; 3. 在“单位名称”下打字输入与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 4. “单位类型”栏处点击上级单位前“”号出现对号 ;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下打字输入营业执照上,侧右方的一串数字与字母(如921522240b3d3r4w); 6. 单位性质栏处点击水平右侧“”,向上拖动单位分类至执照上写的类型(如个体)点击确定; 7. 单位人数栏按实际在店人员填写(如1); 8. 单位所在地区栏点击水平右侧“”,先拖拉前面盟市至兴安盟,再拖拉后面旗县到突泉县点确定; 9. 单位所在街路巷栏点击水平右侧“ 10.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栏点击水平右侧“ ”拖拉选择商户所在地派出所点击确定; 11. 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栏打字输入单位实际地址; 12. 身份证号栏输入法人身份证号;姓名栏输入法人姓名;手机号栏输入法人手机号;车牌号码栏可选择输入车牌号; 13. 点击本人照片下“+”号,拍摄不带口罩眼镜脸部照片点确定;最后点击注册完成,画面自动生成企业二维码。(建议此处将企业二维码保存至手机相册)法人进入智慧人口服务公众号,点击屏幕右下角的“我的信息”可显示法人个人二维码及企业二维码(建议此处将个人二维码保存至手机相册,去别的店面只要出示相册中个人二维码,店面工作人员,扫描量体温即可通行) 14. 将该二维码打印并张贴在方便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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