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