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救援机构在什么时候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释义 |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时候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分工和办案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实行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下列信息: (一)在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依法不予消防行政许可或者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和法律救济途径向申请人说明;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或者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 (四)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五)实施其他消防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公示》第五条:告知与听证: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人员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以不再举行听证。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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