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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的
释义
    民事纠纷律师费用一般都是按照计时收费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8%;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等。
    按件收费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
    2、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一般在侵权诉讼等类型案件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律师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于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内。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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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