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分为两级,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