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 对于决定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检察机关有权调取有关材料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一定的违法情形时,检察机关应该行使监督权利通知纠正。 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决定书应该通知纠正的违法情形有以下3种: 1、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不符合适用的条件,不得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相关决定程序不完备。 3、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虽然既有刚性也有弹性,但是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应该更多地体现刚性的要求。在对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过程中,不符合适用条件、未经批准和有违法行为的,都属于应该纠正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部分职能划转纪监委之后,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是重要的职能和工作重心的转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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