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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局询问通知书一般问什么
释义
    工商局询问通知书: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整改问题,避免违法抗法。询问通知书和传唤证的区别:传唤证适用于治安和刑事案件,传唤通知书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询问通知书不去的后果:不按时接受询问将面临罚款,拒绝接受询问或阻扰调查将增加罚款额。
    法律分析
    一、工商局询问通知书一般问什么
    (一)收到工商局的询问通知书,先拨打工商局的电话,询问此询问通知书的真伪;
    (二)收到询问通知书,并不一定代表企业经营有问题,不要害怕和惊慌;
    (三)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接受调查,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千万不要违法抗法;
    (四)对工商部门提出的罚款、整改意见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是部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执法机关不能用部门使用手册行使执法权力。
    二、询问通知书和传唤证的区别
    传唤证是治安案件中的传唤违法嫌疑人用的;传唤不到的可以强制传唤(就是可以适用手铐)。传唤证是派出所所长审批就可以开具。传唤通知书是刑事案件中传唤犯罪嫌疑人用的。传唤不到,可能会被拘留、逮捕、上网通缉。传唤通知书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传唤有二种,一种是刑事上的传唤;一种是治安上的传唤。不同的传唤,性质不同。刑事上的传唤,前提是刑事立案,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而不是传唤证;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这二个传唤性质完全不同。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三、询问通知书不去的后果
    收到《询问通知书》是不可以不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应该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按点接收询问,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的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结语
    合理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积极整改问题,是企业应有的态度。收到工商局的询问通知书,首先要核实其真伪,不必惊慌。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传唤证与询问通知书有明显区别,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正确应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按时接受询问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遵守法律,积极配合调查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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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