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北京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危险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事故现场周围均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于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的警示牌,说明事故发生的特定场地的危险程度高于一般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供稿:北京四中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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