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监护人资格情形 |
释义 |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民法典民政局是否能变更监护人程序 因监护权变更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对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