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其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如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