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害人死亡时,近亲属可代为起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资格起诉须参照继承顺位,若有配偶、父母和子女,则其他近亲属不能优先。如无上述近亲属,则兄弟姐妹等可起诉并要求赔偿。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依法向法院进行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作为原告资格起诉时,一般参照继承顺位进行。如果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话,其他近亲属不能优先作为原告资格起诉。如果没有上述近亲属,则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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