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邮寄传票无人签收算不算送达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保障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用专递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用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收到的回执上,签收人并非受送达人,应视为法院已经向受送达人送达。 首先,邮寄送达是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方式。用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强行将送达文件交给受送达人,而是将拒收情况在回执上记明,将邮件退回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所送达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送达。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认为并非自己签收,否认自己受到开庭传票,这种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邮政机构造假,就应视为已经送达,法院依法可缺席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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