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材料如下:1、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