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对于无效收养的行为上的规定主要涉及几种具体的无效情形。即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这几种情形都是属于无效收养的。而法律对于无效收养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