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子女该办理哪些手续 |
释义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3、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一、家里有两个孩子可以领养一个吗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申请收养登记时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收养登记时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政府或者政府公章的年龄、婚姻、婚姻、能力等3个月内有效。收养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的年龄、何时结婚、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是否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孩子;收养目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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