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办理流程: 1、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商一致,并可以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2、双方亲自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需要的材料: 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综上所述,收养孩子需要需要具备以上的条件,才能收养孩子,否则,就不具备收养孩子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