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3、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