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人的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不受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的条件限制; 3、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结婚、生育证明、儿童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并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幼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有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