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效力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收养孩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对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收养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都会进行调查,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如果有违法收养行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收养人可以是监护人吗 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过继子女还要赡养亲生父母吗 如果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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