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第二,《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民法典》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方可。第二是必须年满35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第三条是没有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螃蟹蟹精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义务的,也可以说一名健康的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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